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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
开业登记的申办程序
企业和持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五)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说明、租赁房产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七)财务人员会计证;
(八)注册资本审验报告或验资证明;
(九)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的《开业登记核准通知》。
变更登记的申办程序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下列内容有变更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一、税务登记变更的内容
(一)纳税人名称改变;
(二)注册类型、隶属关系改变;
(三)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改变;
(四)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五)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改变;
(六)纳税专户开户银行及帐号改变;
(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改变;
(八)核算方式改变;
(九)电话号码改变;
(十)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内迁移改变;
(十一)营业执照号码改变;
(十二)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证书的其他内容;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中心税务所、征收科所辖的纳税人在其上款内容发生变更时,均应先到县局综合征管科办理登记,进行相关税务清理。
(二)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后携带下列资料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2、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携带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携带变更后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说明;
5、税务机关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6、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注销登记的申办程序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终止纳税义务的情形时,应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宣告终止前,或在被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先到县局税务登记窗口或各征收科、所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持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表》到县局所属各征收科所办理清税手续,然后由各征收科所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签字,到稽查科进行注销检查,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等;
三、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表》和《清税手续》返回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其它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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