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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
基本规定
一、纳税申报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从税务登记表上填写的开业时间的次月起为开始申报期。纳税人每月无论有无收入和利润或无论有无应纳税款发生,均应按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依适用的税种、税目和税率进行纳税申报或零申报。
纳税人按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或经批准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在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期间也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地方税(费)主要税(费)种简介表 表1
表2
三、纳税申报期限(即税款缴库期限)
县局所管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0日前(个人所得税为7日前)。
四、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采用下列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自行纳税申报;
(二)、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子报税;
(四)、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申报
纳税申报的办理程序
一、上门申报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表的分类和用途
(二)领取《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纳税申报窗口领取《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前,应详细阅读《纳税申报表》封1的填表"须知"(一楼办税大厅有填表样本参照)。《纳税申报表》中"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三)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根据本程序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将《纳税申报表》报送一楼纳税申报受理窗口(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会计报表)。
二、延期申报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不能按期办理的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收)代缴报告表的,方可办理延期申报。
(一)提供的有关资料
1、书面延期申报申请;
2、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导致延期申报的有关说明;
3、《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下简称《延期表》)。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每月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一楼纳税窗口领取《延期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后,到一楼纳税窗口受理,领取《回执》,并从税务机关受理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后,到受理部门查询办理结果。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申请延期申报的,应当按照上期实际缴纳或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在征收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结束后,办理纳税事宜。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延期申报的,应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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