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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救济

  解决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种途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税务行政赔偿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两个,一是对具体行政为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二是对抽象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
  (1)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受理范围第一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溪市地税局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复议的期限: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除以上规定外,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受理复议机关:纳税人对县地税局委托的代征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本溪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市地税局的复议机构为法规处)。

  税务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二、纳税人可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税务机关侵犯了法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三)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四)认为税务机关违法侵犯了自己的财产的。
  三、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的程序
  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守一定的程序条件。程序条件是指提起诉讼是否需要以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为前提条件。根据《征管法》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直属县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先向县局的上一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对其他税务争议,纳税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时效
  纳税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纳税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县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失时,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税务机关有责任予以赔偿。
  一、申请的受理审查
  (一)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因县局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向县局提交《赔偿申请书》,赔偿请示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办理。
  赔偿请求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申请的,须按诉讼程序办理。
  (二)赔偿申请审查
  县局税政科将收到的《赔偿申请书》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1、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2、申请赔偿的行为,必须是依法被确认为违法并给赔偿请求人造成了损害;
  3、赔偿请求符合《中化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条件;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4、一项损害是否已经取得赔偿;
  5、是否超过申请赔偿的期限;
  6、申请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审查完毕,制作《赔偿申请书审查表》。
  (三)赔偿申请处理
  县局税政科根据《赔偿申请书审查表》,对赔偿申请作相应处理:
  1、对不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2、对赔偿申请缺少必须资料的,应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
  3、对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
  二、赔偿申请审理
  (一)、行政赔偿环节决定受理
  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按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1、损害事实;
  2、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3、在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县局同意时,赔偿申请审理终止。
  (二)审理完毕,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45日
  内完成制作《赔偿决定书》
  三、赔偿决定执行
  赔偿决定执行具体工作程序按税务执行的一般税务执行程序进行。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予以赔偿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经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局给予赔偿后,需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的,应制发《追偿责任人员通知书》;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制发《共同赔偿追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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