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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及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应负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印制,购领,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应付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偷税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拖欠税款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抗税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有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程序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予以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税收征管各环节税务行政处罚权力在县局征收科、城郊所、桓仁所、二户来所、二棚甸所、稽查科、综合征管科、农税科,需要实施处罚的,按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由县局和税务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对当事人所作出处罚数额的多少和案情复杂的程度,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二、程序
  (一)简易程序
  根据对纳税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按以下建议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1、相关科室的税务行政人员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2、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执法人员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证据,应当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执法人员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经科所长、主管局长签批后,当场收缴罚款不超过20元,并交付当事人一份。事后报送一份给县局归档。
  (二)一般程序
  对不适用税务简易程序处理税务违法案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各职能科室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在立案登记后,对需要调查的税务违法案件,应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检查的情况应制作笔录;
  3、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
  示《税务检查证》;
  4、执法人员有根据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科所长,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执法人员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后,作出处罚建议,进行调查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将案卷材料及《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移送县局"由涉税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7、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是,填写《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同时,对当事人处以公民1000元以上,个体经营者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程序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县局应当组织听证;未经听证,不得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一)听证申请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向县局税政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三日内,可以提出听证。
  (二)听证申请处理
  1、县局税政科收到听证申请后,经审查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及其他事项,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申请十五天内举行听证。
  2、对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应公开举行,并允许公众旁听。
  3、公开举行的听政。应当在听证的三日前向社会公告案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的姓名、主持人的姓名,听证时间、地点。不公开听证的应当场宣布理由。
  4、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书面提出,是否回避,由县局局长决定。
  5、当事人委托代理听证的,在举行听证前向县
  局税政科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委托权限等事项,经听证主持人审核确定。
  6、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
  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三)听证
  听证时,主持人先宣读授权书,证明其主持人身份的有效性,然后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全部到场,宣读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宣布听证会开始。
  1、调查人员就听证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答辩,然后双方进行辩论。
  2、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有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主持人可以就本案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询问。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场;或者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致使听证无法继续进行的, 主持人可以宣布终止听证。
  4、听证书记员制作《听证笔录》记录全部活动,交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和听证主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盖章),听证结束后,将《听证笔录》附卷送县局"涉税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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