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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免税;另一种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依法允许在3年内申请退款;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力。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7、纳税人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方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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