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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一) 责任追究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处分4种。
(二)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对符合条件未按时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年内发现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2-4次分别给予告诫、离岗、免职处理;5次以上给予行政处分。
  2、非主管税务机关拉抢管户、违规办理税务登记,发现1户,给予指派领导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擅自做出的,给予记过处分;发现2-5户的,给予指派领导记大过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擅自做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发现6户(含6户)以上或税额超过100万以上的,给予指派领导降级、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直接责任人擅自做出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三)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不申报不予处罚或对正常申报不如实录入,隐瞒欠税。
  1、对正常纳税户不按期申报、不申报未进行处罚的,处罚率未达到95%,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处罚率未达到90%,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罚率在85%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正常纳税户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申报的,直接责任人不实地核查,不发出公告,不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5户(含5户)以下的,给予告诫;6-10户的,给予离岗处理;10户以上的,给予行政处分。
  2、纳税人正常申报,但责任人不如实或不录入申报数据,隐瞒收入或欠税数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万元至5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50万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四) 非主管税务机关跨区征税,拉抢税源。
  拉抢税源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给予指派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批评教育;拉抢税源1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给予指派领导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擅自作出的,给予记过处分;拉抢税源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给予指派领导记大过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擅自作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拉抢税源50万元以上的,给予指派领导降级、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直接责任人擅自作出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五) 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
  对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查帐征收户既未征税,又未体现欠税的;擅自降低税率,减税、免税的;违规批准缓税的;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提高列支标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行政处分:造成国家税款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处分;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给予记过处分;5万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六) 工作不负责任,稽查、检查漏洞大。
  稽查、检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税收业务水平低,已查过的企业被上级稽核、检查部门又查出问题,查补税额占企业应纳税额5%-10%的,或查补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告诫,并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占企业应纳税额10%-20%,税款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并扣发2个月基本工资;占企业应纳税额20%以上,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并扣发3个月基本工资。
(七) 未按规定处罚偷税,或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行为。
  对查出的偷税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罚或以罚代刑的,5件以内给予行政处理,5件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擅自行使征税权、处罚权。
  1、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处室)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擅自行使征税权、处罚权,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非税务人员(临时工、协税员)擅自行使的,予以辞退。
  2、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单独1人下户行使处罚权,给予行政处理。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上述规定,给纳税人造成损失需赔偿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九) 征税、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乱征滥罚。
  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给予直接责任人告诫;行政处罚未达到或超过法定额度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行政复议,税务机关败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需赔偿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十) 未按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办理税收事项。
  1、未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实施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税务事项的,行政处罚无效,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机关败诉的,给予记过处分;需要赔偿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
  2、对于征税不开完税凭证,查封、扣押物品不开付收据和清单,罚款不开专用收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将税款、罚款或扣押物品据为己有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十一) 未按规定举行听证、受理复议、实施赔偿。
  1、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纳税人提出听证请求,而不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给予实施处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2、对符合复议条件的纳税人提出复议申请,而拒绝受理复议或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给予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3、受害人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该赔偿不赔偿或2个月内未赔偿的,给予负责的领导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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